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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2015/05/19
仪器设备借用、丢失、损坏处理办法 2015/05/19
工具使用管理制度 2015/05/19
资料管理制度 2015/05/19
安全工作制度 2015/05/19
中心安全注意事项 2015/05/19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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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器设备借用、丢失、损坏处理办法
 

为全面执行学校有关教学设备管理的规定,结合中心特点,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如下:

一、中心内部人员确因工作或学习提高的需要,借用中心的普通仪器设备,必须在保证不影响正常的工作的前提下,有限期地借用。一般情况下,最长借期为两周,特殊情况为三周。借用人必须详细填写“借用设备申请表”,经中心主任批准后,到设备管理人员处办理借用手续,借用人必须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当面检查仪器好坏及其所带附件,如有故障或附件缺损,请在借条上注明清楚或不借用。两用设备借出后只能在工作区域内使用,不得带回家中使用。

二、中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(主要指:服务器、电脑、投影机、摄像机等),原则上不得外借,如有特殊原因(如学院的大型活动等)需要借用或租用者(租金统一交学院),由借用人提出详细的书面报告,注明使用人的技术水平、使用环境、使用日期、使用原因、使用担保人等,书面报告经主任初审后送主管校长批准。

三、中心以外的部门借用仪器设备,必须经双方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,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须经主管校长签字同意。

四、所有外借设备,借用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,归还时,借用人要当面接受仪器保管人员的验收,如发现有损坏或性能指标不合格者,参照本办法第7条、第13条具体办法执行赔偿。

五、中心所有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,如确实需要借出者,需经主管校长批准同意。

六、借出设备如不按期归还,也不办理手续的,每超过一天,按设备原值的1%缴纳租金,如借用人不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,中心将从其期末津贴中扣除,一学期不够扣清的,第二、第三期继续扣、直到扣清为止。外部门借用设备超期租金,由设备处负责执行收回。

七、借用人因不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或其它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、丢失等均应予赔偿:

1. 损坏者按修复该仪器所需维修费用的三倍赔偿;

2. 损坏后无法再修复的仪器设备,由借用人按仪器价值的20%----90%赔偿。

3. 丢失设备者,按仪器设备价值的30%----110%赔偿。

4. 赔偿费必须由借用人在借用期限内,到学院计财处一次交清,如到借用期限束时尚未交清者,按年息20%累加计算,从逐年的津贴中扣除。

八、中心技术人员在教学或工作中,按正常操作规程运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,属于正常损坏,不作赔偿,但必须及时填写“仪器设备损坏登记表”,报中心主任认可,并安排维修工作,保证今后的使用;如未按正常的仪器操作规程运行,造成损坏者,也要及时填写“仪器设备损坏登记表”,并参照本办法第13条标准赔偿。

九、中心内部个人借用的工具(包括万用表)如有丢失,由借用人全赔。个人临时借用的工具,若长期不还或还后已无使用价值的,由借用人全赔。

十、单位负责人,仪器设备主管人员,安全卫生责任人等,因工作失误造成的被盗、失火、、水灾等,应分别查清责任人,填写“丢失、事故登记表”,报国资处和保卫处,按学院有关标准给予赔偿处理。

十一、中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损坏、丢失、被盗、火灾等,均应保护现场,报国资处、保卫处立案进行处理。

十二、对严重不负责任,严重违反操作规程,造成重大损失的,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,推诿责任,态度恶劣的,应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,除给予行政处分外,还将按仪器设备原值的100%进行赔偿。

十三、损坏仪器设备赔偿标准:

1. 损坏仪器按修复该仪器费用的2—3倍赔偿;

2. 彻底损坏的仪器设备,按其一年期设备赔偿90% ,一年期设备赔偿90% ,二年期设备赔偿70% 三年期设备赔偿50% 四年期设备赔偿40% 五年期设备赔偿30% 六年期以下设备赔偿20%。

十四、知道或了解有关规章制度,故意盗窃中心设备的,上报学校处理,给予行政外分,并按设备原值的100%---200%进行赔偿。

十五、中心所有赔偿经费,由学校计财处统一收取,赔偿人必须一次性付清,若因赔偿数额较大或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,可分期偿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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